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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违法房主也需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3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房客去抢劫,和我租房子有什么关系?”在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王兰(化名) 女士一肚子委屈。

  据王兰讲述,今年3月,她通过房产中介将自家一套房屋租给了一名自称李强的外地男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李强遂入住王兰的房屋,租期为一年。王兰当时并未要求查看李强的身份证。三个月后,李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

  之后,王兰所租房屋所在地的二板桥派出所找到王兰,称其没有提醒、督促李强办理暂住证。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及《南京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应对其罚款100元。王兰怎么也没想到,房客违法,房主也要承担责任。在查阅了两部法规后,王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民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见王兰确已认错,批评教育效果已经达到,本着人性化的办案原则,派出所遂未再罚款。法规附件《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三)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五)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洪唯鼓司援)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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