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存款被提储户告银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3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记者叶子青【金陵晚报报道】工程保证款存在银行内,本约定在收到工程开工通知书后,银行才能将这笔钱划给工程发包方。但就在存款存入银行的第二天,这笔钱就被银行支取给了对方。承包方认为银行存在严重过失,遂将银行告上法院。常州公司经理张云(化名)告诉记者,公司主营园林绿化工程,行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要预交工程保证金。自己当时为了能够尽快接到工程,于2004年4月7日,个人借款36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存入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瑞金路支行。当时出于对行长杨某的信任,便将存单、密码以及身份证复

印件交给了杨某。当时约定接到工程开工通知书后,银行才能将这笔钱交给对方。但第二天,这笔钱就被工程发包方从银行取走了。本案一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约定。被告根据双方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全部存款,在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和过错,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7日交行瑞金路支行向原告开具的存单特别注明“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凭密支取”。4月8日,发包公司凭借存款存单、原告交给南京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密码等单据将36万元取走。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存单属通知存款性质,而储户与银行没有约定凭身份证支取存款,取款人持真实有效的存单和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取款人有权获得所支取存款。银行不负责也无法负责审核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所以银行不承担存款被他人支取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16日下午,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事后,记者采访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银发【1997】363号文中,虽然规定了取款人需要提供有效证件,但各个商业银行内部有关“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并不统一,很难作出硬性规定。

  新闻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编辑小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