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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却不愿迁出,复写纸印痕揭露假补充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3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生杨海根 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合同已经到期了,可任凭租赁方再三催促,承租方就是拒不迁出,租赁方无奈,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谁知庭审过程中对方却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的租赁期却由两年变成了10年。

  据原告南京长乐食品厂诉称,2003年1月1日,该厂将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中华路某号的临街门面房租给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租金为每月2500元,租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去年9月至11月期间,食品厂4次向化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提前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希望对方在合同到期后自行撤离。可是直到今年年初,公司仍拒绝迁出。

  食品厂无奈,聘请了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倪韶风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将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迁出,并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令食品厂始料不及的是,化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称其实双方在原合同签订后不久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租赁期应为10年,租金则在两年后递增5%。

  这份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化工公司的人员所写,但上面却盖有食品厂的公章。而食品厂的临时负责人也当庭表示该协议是在2003年2月下旬签订的,并称自己在同年4月份以后就将公章上缴了。

  面对这份从未见过的补充协议,食品厂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化工公司给付房屋使用费共计3万余元。

  尽管持怀疑态度,但因协议系钢笔书写,对其形成时间的鉴定有一定难度。就在这时,食品厂方面忽然想起按照单位惯例,签订协议时一般会在原件下垫一张复写纸,而根据复写纸的字痕能鉴定出协议的形成时间。翻开协议,工作人员果然在背面发现了复写纸的蓝色印痕。

  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经过鉴定后认为协议上的手写文字形成时间并不是在2003年2月,而是2003年12月以后,而印章的形成时间则在文字之前,即先盖了章,再填写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补充协议无论是从来源、出具时间还是本身形成时间来看,都有矛盾之处,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月初,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10天内迁出该房,并给付自今年1月1日起至7月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7500元,自今年8月1日起按每月2500元给付房屋使用费至迁出之日止。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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