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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罚款扣留机动车”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焦向阳通讯员粤仁宣)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具有广东特色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下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法制办公室获悉,在今天下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法制办将提交一份汇集了最近几年和今年8月份最新调研成果在内的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围绕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以下几个受人关注的问题表达了调研意见。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对于此问题,此前的《草案》称,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和报废制度。而省法制办调研报告认为,如果地级以上市未出台禁止上路的地方性法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即可上道路行驶;在本行政区域内欲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的,须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草案》曾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限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而省法制办调研报告认为,《草案》虽明确提出两个原则:一,保险先赔,凸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重要性;二、按责赔偿,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目前包含在车险里面,购买车险者虽在购买行为上存在着“强制性”,但保险公司并不认为应该强制理赔。所以在《保险法》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上述看法很难统一,并与国家的《合同法》等法律相矛盾。

  《草案》曾提出: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将会被扣留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学习和考试。拒绝缴纳罚款的,还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发还。而调研报告认为,关于违法行为人不缴纳罚款的法律责任,可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追究;对拒绝缴纳罚款者扣留其机动车没有上位法依据,缺乏合法性,应予删除。

  链接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撞人

  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赔10

  %《草案》曾提出:车辆负主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双方责任等同,车辆“减轻”比例不超过40%;车辆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60%;车辆无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

  而省法制办调研报告认为,这种说法在赔偿责任论定上明显存在着幅度比例上的自由度,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表述应该更直接。

  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拟将此说法简化为: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无责任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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