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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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24 中国新闻网 |
第十五条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 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