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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协议在法律的名义下变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1:15 乌鲁木齐晚报

  青少年迷恋上网已经是个社会问题了。为保证学生不进网吧,许多中小学校纷纷和学生签订了协议。协议的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对学生提出要求:“如不听学校劝阻而自行进入网吧上网,出现任何问题,均由自己负责。”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各行各业都在规范管理,这集中体现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的一份份协议上,但是许多协议看似权责分明、双方自觉自

愿,其实它仅仅是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其内容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签订的这种不进网吧的协议就是这样的。

  该协议中有关学生的条款,是否征询了学生的意见?如果征询了,是不是学生真实意思的体现?相对于学校这一强势社会单元,学生的声音是微不足道的,呼唤空间是狭窄的,很多时候,学生为了迎合学校,只能歪曲自己的真实想法。最后出现的结果是:协议是签了,但网吧照进。如果没有征询学生的意见,就将这样明显不合理的协议拿来让学生签字,有点不教而诛的味道,是对学生权利的无视和践踏。这种外来的强加的协议,学生能积极服从吗?其效果可想而知。

  “均由自己负责”的协议有效吗?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思想、认识和行动是肤浅的,冲动的、情绪化的,甚至有时是极端的。但这并非是他们的过错,“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同心协力,需要大量琐碎的工作,甚至是巨大的牺牲,把学生的教育工作做好,采取有力措施给孩子一方晴空,而不是将责任一推了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而上面的协议不但与之背道而驰,甚至类似商家利用自己的优势推出对消费者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是无效的,学校不能因此而免责。

  不管你成年与否、出多大问题,都要责任自负,那么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受伤等现象是不是也可以签订类似的“责任自负”协议?那么学校还用承担什么责任?:(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赵世彪 董创

  (来源:新疆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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