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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适用范围还需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1:39 法制日报

  孙瑞灼

  制定考试法,以法律手段规范考试行为,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做法,将填补我国长久以来在考试领域的法律空白。然而,就目前媒体对考试法草案的报道来看,笔者认为该草案在内容上还存在缺陷,为此,就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应当进一步扩大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它应当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实施的可行性来确定。考试法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众多的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学校自己组织考试等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统一的考试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其适用范围明显过窄,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实际上在那些考试中,也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其危害性同样巨大,如公务员考试、司法统一考试作为国家选拔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考试,在这些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严重破坏国家人才选拔制度,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如按照草案规定的内容却不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明显的缺陷,将严重影响考试法实施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将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考试,通过对不同类型考试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层次的处罚标准,来处理各类考试的差异。

  第二,要严格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罪与非罪的标准关系到某一考试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在确认考试作弊行为性质是否严重上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标准,不少人担心刑罚会在考试领域“手伸得太长”,打击面过大。笔者认为,这种担心不是多余,考试法完全有必要确立严格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列举出哪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属于犯罪,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既可避免使一般考试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追究,也可避免违法不究事件的发生。

  第三,要广泛征求民意。考试法关系到家家户户,是一部事关后代学习、成长的重要法律。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考试法也应学习物权法的成功经验,广征民意,集思广益,相信这对完善考试法草案必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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