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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轮椅女子”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2:08 兰州晨报

  “枯树砸伤路人案”昨日二审受害者索赔额增至113.6万元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备受关注的“枯树砸伤路人案”9月1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法院在进行完全部庭审议程后主持了调解,但由于该案件起诉时的索赔标的为50万元
,上诉时的索赔标的为77万元,在19日的庭审中,索赔标的又达到了100多万元,双方对此存在异议,没有调解成功,法庭将延期宣判。

  天水女子王瑞萍原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生活幸福的人。

  2004年7月2日下午,她上班途经红泥沟附近时,路旁的一棵枯树突然折断将她当场砸晕,后虽经精心治疗但仍落下了三级伤残,现在只能坐着轮椅活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瑞萍一纸诉状将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园林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王瑞萍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元,后王瑞萍不服提起上诉,索赔77万元。庭审直击原告索赔数额增加到113.6万元该案件一审时王瑞萍提出索赔50万元,二审上诉时,该案件的诉讼标的为77万元,比一审时增加了27万元,19日的庭审中王瑞萍索赔的数额再次增加,达到113.6万元。

  庭审中,枯树砸伤王瑞萍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仍然是本案的焦点。

  王瑞萍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庭审中她将上诉索赔数额由77万元增加至113.6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她和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中对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她对护理费、抚养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期限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该案件的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时认为,该案件的上诉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应该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展开,不应该审理新增加的诉求。

  如果该案件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或者漏诉,应该补诉或另案起诉。 被告两单位自认没有赔偿义务

  19日上午8时许,坐着轮椅的王瑞萍早早就出现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她是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法庭参加诉讼的。面对媒体的采访,31岁的她不禁掩面而泣。

  她正值人生的黄金季节,而“天灾”竟在瞬间降临,命运就这样改变了。一审法院判赔25万元,但至今王瑞萍分文未得。高位截瘫,生活陷入困境,无法估算的巨额医疗费让她只能再次求助于法律。

  庭审结束前,法庭主持了当庭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当王瑞萍提出一次性给付100万元了结该案时,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表示愿意一次给付20万元。

  而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则突然转变态度,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愿赔付。

  兰州市园林局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对此案没有责任,也就没有赔偿义务,请求退出本案,并表示在退出被告位置后,愿意在单位组织捐款资助王瑞萍。

  管理缺位酿成事故相关部门得担责任甘肃恺撒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骋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宗案子虽然没有尘埃落定,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众多隐患问题。

  枯树砸人案件看起来好像是天灾,实际是“人祸”,反映出有关职能部门没能恪尽职守。

  它提醒我们每一个行政部门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一旦由于自身管理缺位造成严重事故,就得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给迟钝管理一针清醒剂推动城市向规范化迈进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林磊律师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了该案件的出现。他说,如果说反面的事情可以作教材的话,该案件的发生可以触及城市管理上的一些盲点,向迟钝的城市管理打一针清醒剂,推动城市向现代化、规范化迈进。

  如果通过此案件能推动兰州市对全市范围内的死树、枯树、危险树做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对号认主”,我想应该是一件好事情!

  本报记者郝冬白(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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