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为逃债低价卖房给老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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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3:47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欠了15万债,竟还将房子低价让给母亲,此举让债权人火冒三丈,告上法庭。日前,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债务人此举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判定该售房行为无效。 1998年间,佛山市民吴某向廖某先后借款共15万元,但这笔钱吴某一直拖着没还。2003年9月17日,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还款。担心吴某转移财产,廖某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吴某有佛山市南海区一处房产及单车房等财产,请求法院将这些财产查封。而法院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却发现,该房登记的权属人是吴某的母亲黎某,而不是吴某所有。 2003年9月26日,法院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廖某,因而没有对该财产进行查封。经查明,涉案房屋于2003年4月30日被吴某卖给了自己的母亲。吴某明知拖欠借款,还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今年2月1日,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此转让行为。 吴某称,他是在2003年3、4月份,将自己所有的完税价格为12万多元的房屋,按5万元的价格转让到母亲的名下,并不是无偿转让,而是正常买卖关系。法院认为,这个价格与当时房管部门核定该房屋的计税价格为121920元相比,还有7万多元的价差,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种转让行为因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而无效。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日前,佛山市中院二审判决吴某的转让房产行为无效,予以撤销。(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