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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立法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7:39 人民网

  人民网长春9月20日电记者刘亮明报道:今天,记者从吉林省人大了解到,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对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范围、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支持、表彰奖励,特别是志愿服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予以明确规定。

  志愿者的条件是: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向志愿组织提出申请并登记,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从事志愿服务30小时以上者可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每年从事志愿服务不应少于30小时。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参加有关培训、对志愿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请志愿者组织为其志愿活动出具证明并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物质保障、自愿推出等;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及其制度、履行服务承诺、维护形象和声誉、保守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等义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是: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招募、培训、考核、表彰志愿者;筹集、管理志愿活动资金和物资、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帮助;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人身保险等。

  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扶幼、帮残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支教助学、大型社会活动、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志愿者组织提出需要志愿服务申请,志愿组织应及时核实、答复;志愿者与服务对象间可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就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资金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条例》还就志愿者、志愿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服务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原因,志愿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志愿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或志愿组织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志愿者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同时,假冒、盗用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名义、标志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志愿者组织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发最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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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吉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10年来,全省各级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共计组织了有750多万人次参加、超过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事业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成为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服务原则,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伤害赔偿,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标准,假冒、盗用志愿者名义等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的困扰。因此,在国家还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吉林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的有关问题便是一种有效而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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