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4名非洲人在上海诈骗境外机构600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2:26 东方早报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由境外团伙主使,4名非洲籍被告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伪造票据诈骗国外机构和居民6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大案。4名被告人其中一人来自莫桑比克,其余3人均来自刚果。

  据被告交待,其4人分别于2004年1月至6月间,每人制作了一本假护照,接连在国内的多家银行开设了储蓄账户,而其辩解称,这些诈骗前的“准备工作”实质上是受境外犯罪
团伙主谋的操纵和指使。

  随后,境外同伙邮寄了数份精心伪造的支票托收单、付款委托书,让犯罪嫌疑人诱使境外的机构和居民通过境外银行将款项汇至远在中国的储蓄账户。因为境内外的银行工作上存在时差,当汇款国那头的银行打来国际长途欲证实收款者身份和账号时,这边的银行却关上了门,而汇款国都有一名受骗者在汇钱时当担保人,一时半刻境外的银行也未发觉付款委托书等汇款凭证系假造,于是就把款汇到了被告预先在中国开好的储蓄账户上。

  境内外银行还未察觉前,4名被告先后成功诱使一家境外银行向中国汇了5万欧元巨款,并全部提取,接着又凭借虚假的汇款凭证,故技重施让德国柏林一银行汇了9万欧元过来,而吉恩·克劳德·穆泊伊·卢库萨则使用伪造的支票托收诈骗得款人民币近20万元。

  而上当的几家境外银行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经鉴定发现付款委托书也系伪造。在事发国报警后,还向我国收款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与此同时,国际刑警组织也及时向我国发出有关诈骗犯罪的协查函。

  2004年7月,在掌握相关证据后,4名被告人在骗得了600万元人民币后,被我公安机关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4名被告人在中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有部分犯罪行为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其中两人为犯罪未遂,其中一人则是部分未遂,余下一人则为犯罪既遂。

  鉴于该4名被告人在其分别与境外同伙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为从犯且有未遂情节,均予以减轻处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判决,4名非洲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至2万元不等,在服刑完毕后全部驱逐出境。其中一人诈骗人民币140万余元既遂,被判8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金。早报专稿 顾文剑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