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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轮奸案”终审“强奸”变“猥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8:09 法制日报

  主犯由死缓改判13年

  本网兰州9月20日电 赵文明 周文馨陈玉霞昨日,备受关注的武威“乡村干部轮奸农妇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否定有关法院对该案件的“强奸”定性,认定为猥亵。据此,终审改判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5年不等,此案中惟一的女性被告人被判处无罪。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接到该区谢河乡农村少妇严琴(化名)的报案,称自己于当年10月31日遭到该乡计生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樊义学、乡政府司机赵永胜、该村村长谢金寿和村民石生海5人的轮番强奸,谢金寿的妻子赵桂花多次看见自己被强奸但没有制止。凉州区公安局于2001年11月22日将上述6人抓捕归案。石生海在第一次审讯中称赵永胜、王炳琪强奸了严琴;王炳琪交代称4人强奸了严琴;赵永胜先承认自己等4人强奸,但11月23日将全部强奸事实推翻;樊义学称没人奸污过严琴。严琴为公安部门提供了两枚纽扣和一支钢笔作为证据,公安部门据此认为集体强奸案成立。2002年4月23日,该案在武威市第一次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6被告集体翻供。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2002年8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办案刑警在法庭上称没有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2002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被告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主犯王炳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各被告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被告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仍认为: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从重惩处。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作出终审改判。(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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