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站未经批准不得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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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10 南方日报 |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已实施八年,在此期间,国家已经通过了《气象法》,从上位法出发修改地方性法规是必走之路。昨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与国家大法做了相应衔接。 气象站因工程建设而频繁迁移曾经引发了媒体的很大关注,“修订草案修改稿”针对此专门规定,“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迁移;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必须依照《气象法》的规定报经批准,迁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气象台站的新地址应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李静睿 贺信 通讯员 任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