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两照片宣传楼盘 被判赔偿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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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0:52 桂龙新闻网 |
阳朔县一家房产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用于所开发楼盘的宣传画册上,结果被照片作者告上法庭。 9月20日上午,这一摄影作品侵权案在桂林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庭外调解,房产公司赔偿照片作者7500元。 原告车某是阳朔县一名摄影爱好者,2005年春,他无意中发现某楼盘的售房广告宣传画册中,使用了他的两幅摄影作品,照片没有署他的名字,之前既没有告知他,也没有支付报酬。 车某于是委托律师登门,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被房产公司拒绝。最后,他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来源: 南国早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奚振海 唐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