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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睿 实习生/梁萍萍)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广州市修订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从9月2日起,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有所变化。

  在原规定中,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仅为“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

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如果“按规定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和被政府规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单位,以及“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都可以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但同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与此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也在旧规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基础上,新增了“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使规定更为贴近广州市许多单位的实际,在操作上更具灵活性。

  考虑到许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新修订的规定将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权交给了职工代表大会。并强调,审批程序除了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100人以上单位)或职工大会(职工100人以下单位,含100人)讨论通过,还要将有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做为期7天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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