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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论坛 从人民到公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43 法制日报

  热点论坛孔繁军

  据悉,一位老农为儿子的冤屈找县领导论理,请求领导能为其伸冤平反遭拒。老农质问该领导:“你是不是还为人民服务?”该领导回敬说:“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但不是为你服务的。”

  咋一听,领导说得很对,体现了集体观念和人民意识,不能为某个人的私利而损害集体利益和人民利益,但细一思考却深感不妥。

  《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同志在1944年9月8日参加张思德同志追悼会时作的即兴讲演。从此,为人民服务就成为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利益而奋斗的一面旗帜。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使公民的概念日益活跃起来但为人民服务人所共知,为公民服务却无人乐道。

  在法治的语境中,人民与公民确有不同。首先,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绝非属于公民。因此,对于敌对分子及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要剥夺其本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从而将其排除在人民之外;公民是依照自然人的国籍而确定的身份,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公民权利是个体化的利益表现。其次,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其成员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代表人民,而公民是一个个体概念、类概念,每个分子的属性与公民类的属性是相同的。正因如此,公民多指单个的人,公民权利意指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人民则专指大多数人,人民利益意指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三,人民与公民的范围是不同的,人民中不仅有公民也有非公民,而公民中有人民也有非人民。

  长期以来,重政治轻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人民意识浓厚,公民观念淡薄;为人民服务朗朗,为公民服务难言。甚至许多领导干部把人民利益与公民权益对立起来,举着人民利益的旗帜否定、侵害公民个体权益,假借大多数人压制公民个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渐昌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法治观念的普及使公民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在初级中学,《公民》课代替了原有的政治类课程成为青少年教育中的必修课。公民权利、公民地位日益受到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注。公民作为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已成共识,但这并不等于否认人民的价值和地位。

  在法律上,人民与公民有着紧密的联系。宪法关于人民权力的确认使人民概念如同公民概念一样具有了严格的法律意义。从二者的内在关系看,法律上的人民是以公民为组成要素的,公民则是人民的具体存在形式。正因如此,我们才常常以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来证明人民权力。如果据此认为,公民就是人民,这显然是错误的,这不仅会混淆两个概念的不同性质(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集合概念),而且违背了人民作为“敌我”概念的基本政治属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能置换为“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中的敌人或敌对分子是不能划入人民之中的。毫无疑问的是,当我们用公民权利论证人民权力时,实际上已经把公民视为人民的直接体现了。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曾宣布,苏联已成为全民国家,其意是指人民的范围与公民范围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虽然我国没有类似的宣告,但现行宪法也宣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意味着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已成为人民的一员。换句话说,人民与公民的范围也已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因此,从法律上讲,公民权利是人民权力的直接体现,公民是人民的基本存在形式。

  在人民范围与公民范围高度一致的今天,借口人民利益否定公民权益不仅违背法理,而且也是一种严重的政治错误。否定公民权益也就是否定人民的个体,当大量的公民个体被否定时,人民利益还存在吗?当今社会是宪政社会,而宪政的精义所在就是用法制确定公民权利并确定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责任,保障公民利益是国家机构及公务人员的首要职责。任何人不能以人民的政治性和集体性为托词,逃避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不能以人民利益、公共利益为借口损害公民个人利益。

  孔繁军系聊城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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