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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逃贪官资产追回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43 法制日报

  追回资产问题是国际社会反腐败问题中最重要的困难问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近来在我国有些学者和人士或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或者在会议提出意见,建议我国对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采取缺席审判的刑事诉讼制度,他们以为凭我国法院的缺席判决,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就会把被腐败嫌疑人卷走的资产归还我国。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涉及的问题还很多。

  笔者反对这种建议和主张。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缺席审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时出庭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规定的权利。该公约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在受刑事指控时,被告人应到庭受审,并亲自辩护或由其选任的辩护人辩护。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在拟订《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时,对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允许缺席审判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第37条)主张通常被告人应当出庭受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如被告人由于健康不良,不宜出庭;或者被告人逃离拘留所等,可以缺席审判。

  在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两种意见:(1)大多数国家主张被告人不在场,审判不得进行,即不允许缺席审判;(2)少数国家主张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在审判时应当在场,但在例外情况下,如被告人从合法设立的拘留所逃跑,或者在保释中逃跑,或者一直在扰乱审判等,可以缺席审判。

  1998年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罗马会议)采纳了大多数国家主张的被告人不在场、审判不得进行的意见。《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63条规定: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将不被承认。

  上述我国学者和人士所建议的、对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判决能否得到外国的承认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种判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国很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这种判决.结果好处没有捞到,反而得到一个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坏名声。

  还应当指出,刑事缺席判决有一个严重的恶果。现在,世界上如英、法等许多国家本来就不承认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如果腐败犯罪嫌疑人逃往这些国家,其本国法院作出的刑事缺席判决不仅毫无用场,而且反而有害。这些国家对受刑事缺席判决的逃犯,如果外国要求引渡的话,将不予引渡。英国1989年引渡法规定:对受缺席判决的逃犯,拒绝予以引渡(第6节第2款)。这就正中在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下怀。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缺席判决是不可取的,也是不明智的。

  关于追回资产问题,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为好。笔者认为,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私法,可以有两种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另一种是国际私法确认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向有关的外国提起的民事诉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认对通过实施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这个缔约国的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腐败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获得的资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应属原告国家内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后,把这些资产归还给原告。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人是国家,被告人是腐败犯罪嫌疑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后,如果要求国和被要求国都批准了该公约,那么要求国就可以向被要求国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

  国际私法确认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就是向本国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之所以是涉外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人和争议的资产在外国。向本国哪一个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呢?应向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在外国,但是他(她)的住所仍然在中国。以被告人的住所作为法院行使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法院对管辖权的确立,还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传票和起诉书的副本)。因为被告人在外国,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还可以采用代替送达和推定送达的方式送达。代替送达就是法院向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者他(她)的家庭成员送达诉讼文书。推定送达就是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就是法院在被告人最后居住的处所张贴通告,或者在法院的布告牌上张贴诉讼文书,或者登报通知,等等。

  这种诉讼的原告人是受害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人。被告人是逃往外国的腐败犯罪嫌疑人。

  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终局判决)以后,国家就可以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向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所在的缔约国请求返还资产。

  本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协办(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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