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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馈机制百姓才愿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47 法制日报

  近日,《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而“流产”。《法制日报》9月15日《让立法听证发挥实效》一文对此事做了分析。笔者认为,珠海市的立法听证会受到冷落的背后折射出立法听证制度的一些深层问题。

  听证的意义在于广泛而充分地听取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有简易听证和正式听证之分。通常人们所说的听证会,就是正式听证的主要形式,是由立法部门组织社会

有关方面,对拟制定的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种有效方式。

  珠海市的立法听证会受到冷落这件事情本身并不足奇,或者可以说这是现代各国立法参与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立法听证的参与需要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所要进行听证的立法事项是否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是否便于参与,等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参与听证后的反馈机制是否完善乃至参与听证后对立法本身有多大影响。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会被立法部门所重视,自己的参与对立法将产生一定影响时,人们就会积极、踊跃地参与。相反,当人们认为听证会都是形式大于实质,很多听证会上反应强烈的问题到后来都没有下文时,便会对听证会失去兴趣。更何况,人们大多忙于自己的工作等,就更不会花费珍贵的时间去参加形式化的、走过场的听证会了。

  从珠海市的立法听证会受到冷落这件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合理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前做好相应事项宣传的基础上,必须完善听证会的相应意见采纳、反馈、说明理由等机制,必须建立立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立法听证的制度来看,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都明确了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还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但是,在对社会方面,尚欠缺这方面的说明义务的规定,以至于市民对相关过程不知情、不了解,甚至产生了“形式大于实质”的认识。

  从立法听证制度的具体执行来看,相关立法部门的公务员素质有待提高。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立法部门虽然具有主动听取意见的意愿,但是,对立法听证会所反映的各种意见却往往欠缺综合归纳、充分吸收的能力。由此可以说,立法部门的公务员欠缺立法政策学的思维和能力,是制约目前立法听证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首先,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综合运用,是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的一个总体要求。

  其次,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域、领域、层次的代表参与。进而,在听证过程中应当聘请对立法相关事项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参与,而在专家选择方面,有必要考虑到各种不同观点持有者的均衡问题。

  再次,要确保听证会制度的实效性,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对有关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说明等机制。

  最后,必须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作为相关机制实效性的保障,必须重视立法部门尤其是立法工作部门公务员素质的提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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