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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作假可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洪群)昨日,记者从广东省首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正在探索完善司法鉴定人退出机制。对于司法鉴定人违规违纪,甚至收受贿赂、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将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0月1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将正式实施,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该《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将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法学专家对此表示,《规定》出台后,受利益驱动做假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种种弊端,有望通过立法的统一管理而得到解决。

  司鉴人总采信率达九成五

  据分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黄武副厅长介绍,广东省司法厅由2002年开始积极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已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35家、司法鉴定人1292名。据相关统计,截至2004年底,近三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各类司法鉴定案件21347宗,其中法医类5项鉴定占85.67%。司法鉴定人出庭421人次,总采信率(不完全统计)达95%以上。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原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相关数据,有90%的错判案件与证据有关,仅10%的错判属于适用法律的偏差。专业、中立、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审判结果的精确性有很大的影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问题将是未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点,还有待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管理细则。

  故意作假鉴定要追究刑责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广东省正积极探索完善司法鉴定人退出机制。对于司法鉴定人违规违纪,甚至收受贿赂、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及时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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