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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打官司起争执 老汉状告代理律师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2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刘学佳 记者廖桂金)昨日,陈老汉向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状告厦祥律师所的上诉状。他本来是请律师代为打拆迁官司的,如今却与自己的代理律师所打起了官司。

  2004年5月18日,陈老汉与厦祥律师所签订了一份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该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作为陈老汉与厦门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一案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一二审代理费分别为1万元和5000元。合同规定:如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代理,报酬费全部退回;如陈老汉无故终止代理,报酬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陈老汉支付了1万元的一审代理费。

  双方最先是在证据保管方面发生争执。陈老汉要求自己保管他与律师到国土资源局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律师认为,合同中规定的陈老汉自己保管的材料,是指陈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并不包括律师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何况,向法院和相关部门调阅和复制的材料是不宜交给当事人的。

  同年6月,为陈老汉起诉的另一起行政案件,双方再次产生争执。陈老汉称当时要求律师代理此案,而律师却不予理睬。对此,律师解释说,陈只委托民事诉讼,所以他们无权介入该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2月7日,陈老汉向湖里区法院递交解约书,要求取消厦祥律师所的律师代理资格。此后,陈老汉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代理费1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陈老汉委托代理的是拆迁补偿一案,而原告所述的行政诉讼案未列入合同委托事项。对于受托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厦祥律师所不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经调查,也没有证据表明律师所存在陈老汉所述的不负责行为。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陈老汉的诉讼请求。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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