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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赠房白云公证有效否?(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50 信息时报
越秀赠房白云公证有效否?(图)
  明年起,对不动产公证的管辖机构,新《公证法》给了当事人更多选择。(资料图片)时报记者陆明杰摄

  时报讯

  (记者邬科)老子将坐落在越秀区的房产赠与儿子,为了保险起见,还特地到白云区公证处办理公证。谁知两年之后,父亲改变了主意,一纸诉状将白云区公证处告上了法庭。他提出不动产应该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请求白云区法院撤销原先的公证。该案经过两审,广州市中院认定,虽然跨区公证已经成为行业寻常现象,但是由于违反了公证管辖目前的规定,最终判令撤销违反程序所作出的公证书。

  在越秀区赠房到白云区公证

  市民沈伯家住广州市越秀区,膝下有子三人。2002年11月13日,沈伯决定将自己一套位于越秀区解放北路的房屋赠与大儿子阿聪和二儿子阿兵所有。父子三人一同到白云区公证处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白云区公证处对父子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出具了一份公证书。

  两天后,阿聪和阿兵经过商量,将上述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又赠给了弟弟阿光。2003年2月,广州市房产局核发了房屋权属为阿聪、阿兵和阿光三人的房产证。

  赠房人质疑跨区公证书效力

  谁料,这份普普通通的赠与公证书却在两年后遭到了质疑。2004年5月,原房屋所有人沈伯向白云区法院起诉,将白云区公证处告上法庭。沈伯认为,该套房屋位于越秀区,根据国家司法部1992年发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6条,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因此,沈伯请求法院撤销白云区公证处两年前做出的赠与公证书。

  白云区公证处立刻对沈先生的起诉做出回应,对《赠与公证细则》第6条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公证处认为,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广州市内各公证处对广州市区内的房产均有权受理。此外,该处还提出,事实上,多年来,广州市各公证处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这一理解去受理赠与合同公证业务的。该处还指出,房管部门经过审查,已经确认了该公证书的效力,并据此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沈伯对儿子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跨区公证属程序违法被撤销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白云区公证处在审查了沈伯赠与房产一案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做出公证书,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对于“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区级划分,因此,关于涉及位于越秀区的房屋的赠与行为,当事人跑到白云区去公证,也没什么不妥。白云区法院据此维持了白云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

  沈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法律、法规对于“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并没有明却规定,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公证处的设置应该与地理的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据此,中院认定白云区公证处公证管辖错误,程序违法,改判白云区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

  新法前瞻

  不动产公证到哪做 新《公证法》有新规

  今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年3月1日起,该法将正式实施。新《公证法》对不动产公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赠与公证细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方面的规定。

  《公证法》第25条规定,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也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该法第40条还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如有争议,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此后若遇到此类问题,公证机关将不再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而是由当事人直接作为原被告参加民事诉讼。(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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