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执法影响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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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5:2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渝田昨(20)日下午就如何规范城管执法、维护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张主任肯定了本报关于城管执法问题的系列报道不仅体现了一个新闻媒体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更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一把利器。 粗暴执法践踏法律 张渝田主任在谈到行政执法的重大意义时说,执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可以说是决定我们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环节。“而执法行为大部分都是行政执法,这一个环节搞不好,整个法制建设将受到重大影响。我们的城管执法正是这样一个有重大意义的行政执法现象,因此,城管执法是直接作用于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张主任说,文明、严格、公正是行政执法中最本质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表现,“法律出台后却被粗暴执行,这不仅有违立法初衷,也是对法的践踏。这样我们的法制建设只是一句空话。”张主任表示,行政执法一定要恪守文明、严格、公正的基本准则;同时,是否公正、文明执法是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的表现,野蛮、不文明执法不符合执法人员的身份要求,这种粗暴执法不但不能促进文明反而会破坏文明。 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 当记者问及如何来规范行政执法时,张主任表示,这是一个需要综合各方面努力才能完善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开始阶段,守法者和执法者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各种监督还不到位,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张主任认为理想的行政执法应当是:既不越权也不失职,既严格又公平地依法办事。 张主任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出了几点意见。首先,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市管理的文明程度是城市文明程度的表现,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比普通市民的不文明更加破坏城市形象。”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的管理机制,“从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这个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没有执法权的协管如何能到处执法?他们连行政主体的合法性都没有保证。”最后,要完善社会、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的相对管理人、广大公民、新闻媒体、行政部门内部以及各级人大都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相对管理人应当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做到自我维权;各级人大可以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完善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