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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套福利房产权之争尘埃落定(后续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原盐城市电镀厂的下岗职工陈杰余和9名同事住进单位“福利房”已有多年,却始终拿不到房产证,原来,房产证早已被人领走,而且还被别人拿去充当了贷款的抵押。愤懑不平的陈先生一纸诉状将盐城市房产管理局“请”上了法庭(详见本报8月11日报道)。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消其2004年2月核发给第三人“卜×”的房产证。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9日和8月19日对此案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盐城市房产管理局认为,该局完全是按“卜×”的申请,且是在对“卜×”身份进行审查、对房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才向“卜×”核发了“盐房权证市区字0373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而陈先生称,他以及他的9名同事和厂方签定了“职工分房搬交协议书”和“购房协议”,并按时交纳30%应承担部分的款项,搬出原来居住的旧房,这些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应归他们所有,而不是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卜×”所有。第三人“卜×”则称,职工分房时应缴的款项实际上没有到位,这些房屋的所有权应归他自己所有。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各方申辩后,并调查取证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最终认为,盐城市房产管理局作为盐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产证申请人领取房产证的行为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权属进行审查,只有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才能核准登记。而本案中,“卜×”在向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产证时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都不具有真实性,所以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向“卜×”核发的房产证依据不足,应该依法予以撤消。

  见习记者 阮冬军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2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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