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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提供相关证据 返还指标案开庭不久即休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10 法制日报

  返还指标案开庭不久即休庭

  本网讯记者李郁一起少见的要求确认及返还出租汽车营运指标的案件,9月21日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后不久,因原被告对营运指标的产生、流转、占有等情况均不能作出确切的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据,法庭即宣布休庭。

  诉讼是由徐州厦淮汽车出租中心清算小组提起的,被告是徐州市厦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中心是由原徐州市政府驻福建厦门市办事处于1995年开办的,市政府先后批给该中心102辆出租车营运指标。1999年,行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原中心改制为有限公司。2001年,中心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改制后,企业负责人与驻厦门办事处负责人发生矛盾,从而产生许多纠纷。2004年10月徐州市政府接管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被司法机关查办。今年4月,又成立一个原中心清算小组。清算小组认为有限公司占有了原中心的102辆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因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指标属于原中心享有,并予以返还。

  开庭后,主审法官首先要求原告陈述对指标确权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原告举出法规及文件规定,认为指标是无形资产,应由法院管辖,但当庭不能确定其价值;被告认为这些法规及文件没有溯及力,且认为指标是行政机关无偿发放的,不含有价值,案件至多应由行政机关裁决。后来,法庭又要求原被告对出租车营运指标的产生、掌握、流转和占有情况作出说明和举出证据,原被告对此均含糊不清,于是法院宣布休庭调查,择日再开庭。

  有关人士认为,指标,应该看作是政府机关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但具体操作却不规范,其概念也难以界定,往往以行政领导简单批示为主要形式,没有严格的程序,因而也很难核查。比如这起案件,有关专家认为营运指标仅属从事出租营运的资格,它由哪个行政部门作出,由哪个部门备案,接受单位应有何证明,均很模糊。(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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