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与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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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10 法制日报 |
今日快评 廖德凯 山西祁县玻璃厂非法雇佣童工问题,自2002年以来便屡见报端。据新华社报道,今年8月中旬,在祁县宝成玻璃器皿厂,一名年仅15岁的童工被车间主任用铁钳重戳后不治身亡。 而就在记者日前赴祁县采访时,竟看到在距事发工厂数百米的另一个玻璃厂里,还有十多名童工在辛苦劳作。童工现象在祁县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董如汤认为,玻璃吹制技术含量低,工序简单,小孩完全可以胜任,而童工劳动报酬低,易管理,这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笔者看来,报酬低、易管理确实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但是,这只是一种社会性原因。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找到制度性原因更为重要。 资本的趋利性是资本投向的指导性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营利组织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非常自然的本能选择。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厂在生产一线雇佣工人,肯定会优先考虑如何使工资成本和管理成本最小化。这就是选择童工的社会性原因或者说市场性原因,这是由企业的天然趋利性所决定的。 正由于企业的天然趋利性,很可能使企业作出危害社会正常发展的事情,这就需要国家对企业的趋利行为进行控制,这就产生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制度性控制。制度性控制包括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执行,也就是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落实。 因此,在祁县的童工事件中,所谓的报酬低、易管理,在行政执法部门面前,本不应作为原因出现,因为那是一种“自然现象”,他们更应当考虑的是其中的制度性控制是否完善。 从制度设计来说,我国已经有了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童工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应当是完善的。那么,童工现象的屡禁不止,就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执法部门并没有真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执法不力;二是如果是没有打折扣地进行了执行,依然难以禁止,那就是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企业降低的生产成本和其违法成本之间还有巨大的利益空间。因此,其中的制度设计就应当进行重新考量,也就是,还需要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缩小其违法成本与所获利益之间的差距。 童工屡禁不止,究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到位,还是当地执法部门没有尽到执法责任呢?在我看来,这才是我们在反思祁县童工屡禁不止的根源时需要认真搞明白的地方。(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