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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以配套国家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10 法制日报

  广东交通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编者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诞生前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一直是热门话题。去年5月1日,随着交法的实施,这一话题并未“冷却”,反而由于现实中案例的

积累而更受关注。在千呼万唤之下,《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终于进入地方人大立法程序,这部地方性法规因其紧贴大众利益、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在草案终于要“掀开盖头”之际,本网推出这篇报道,解读、分析这部具有广东特色、也对全国有借鉴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交法在广东实施一年多来暴露的问题:

  法院积压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现象明显上升

  与保险法律法规矛盾造成众多“棘手案”

  社会救助金负担沉重

  草案引人瞩目之处:

  细化了“机动车撞人”责任负担

  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所得纳入社会救助金

  对交警执法适当“放权”“削权”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邓新建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正式实施,这部始终受到高度关注的法律就成了大众争议的焦点。作为对交法进行细化确认的地方性法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成了该省今年立法规划的“重头戏”。据悉,该草案已于9月21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将在22日上午进行审议。

  广东省法制办负责人说:“草案是根据交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加以细化和明确后制定的,使之更具操作性”。

  交法实行一年多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需制定条例规范操作

  早在草案提交广东人大之前,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新交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交法实施以来,法院出现了此类案件大量积压的现象。究其原因,可包括以下几类:一、交法实施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不再是“必需”的,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造成了“头一天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当事人就跑到法院起诉”;二、由于缺少了交警这一“环节”,肇事者逃跑了的、交警没找到人的、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赔偿举家外出躲避的等等“无头案”,都一股脑直接进入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其结果之一便是法院接案成倍增长。但这类连交警都找不到肇事者的案件,到了法院就更加麻烦。找不到被告,即使勉强缺席判决,也没办法执行;三、交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调整,把“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结论,最终要由法院来审查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较大的困难,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其次,对于交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相信最初的出发点是保护弱者,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却有明显上升势头,故意撞车、敲诈勒索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另外,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交法的规定,车主们所购买的车险实际上应是一种强制险,但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看,该险种名为“第三方责任险”,既没有“强制”之名,保险公司自然不愿行“强制”之实———按照现在的“第三方责任险”合同,肇事者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肇事逃逸等状况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无需赔偿。很显然,交法和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棘手案”。

  再者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问题。据统计,仅2004年,广东就发生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964起,受伤人数达5380人,抢救费用惊人,给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除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授权省一级制订配套措施的事项外,由于交法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减轻责任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的治疗问题缺乏足够的保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问题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责任欠缺明确,亟需制定操作性的规定。同时,交法涉及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具体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行为,其中与道路通行规定有关的违法行为达333种,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都需要地方性法规将其加以具体明确,政府起草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合并后,按照处罚标准分类原则形成草案。

  据悉,这部地方性法规因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因此,广东在草案制订上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2004年纳入立法计划;今年2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省人大会同公安厅、法制办组成调研组,前往广州、佛山等八市开展立法调研。

  草案多方面内容引人瞩目,有望切实提高交法操作性

  记者就草案的规定和各方对此的看法进行了调查采访。

  针对“机动车撞行人”如何细化责任?此次提交的草案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比例依然不能超过90%: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

  立法部门认为,草案细化了交法的规定,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照顾了当事各方的利益,记者发现,草案的规定中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提法,同时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责任方是谁,只要肇事车辆有买车险,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但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也许等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终出台后,“强制险”才可能实现。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问题,并考虑广东的习惯和需求,草案拟让机动车号牌“选号”重出江湖,允许不超过全部数量20%的车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有偿选号”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同时,草案对交警部门的执法权进行了适当“削权”与“放权”:针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二百元处罚过高的意见,草案为此调整为罚款一百元;删除了有关部门发现驾驶人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行为记录的机动车的处理规定;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立法部门表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违法行为由于不是现场指出发现,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章,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电子监控记录,建议增加该款。

  草案依然面临一些执行盲点

  法律法规,如果遭遇执行难,则效力大减。草案尽管经过了多道“关卡”,立得相当慎重,但一经出台,可能依然面临一些执行的“盲点”:

  如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除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都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对此条款能否很好地实施,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司机不减速,不避让,行人奈何?如果是行人违章,让机动车礼让,又有何依据呢?交通秩序又如何维护呢?”

  类似的“执行盲点”在“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的车辆应当注意礼让”、“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等条文中都可能出现。“就如禁鸣规定也早就有了,可遇着塞车时,烦人的喇叭声照样不绝于耳。法律法规的确重在执行。”

  广东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解释:立法也要有一些倡导性的、导向性的原则,执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因为不方便执行,便放弃一些公正的、保护弱势的原则。草案一些条文的出发点正在于此。同时呼吁:要良法易行,尚须市民高度自觉,加强安全意识,遵法守法。

  本网广州9月21日电(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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