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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加强城乡规划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10 法制日报

  城乡规划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本网成都9月21日电 胡强记者张晓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执行、审批规划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都将受到调查处理,而一些规划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也将受到调查处理。这是记者今天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例会上了解到的。据悉,成都市政府今天公布的《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

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随着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的成立及该《规定》的实施,包括成都市规划局在内的成都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行为均将受到监督。同时,为了调动全社会来监督各种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监督还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规定》,对所监督的规划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介绍,《建议书》主要是针对符合法律法规,但程序上不够严谨的行为提出建议,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后,不一定要按《建议书》来调整自己的规划行政行为,但是必须在收到《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而被监督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则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果对《建议书》或《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规定》强调,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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