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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06 检察日报

  “一天刑期事小,但规范执法事大,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正。”近日,笔者在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听说了该院检察官驱车300多公里,花整整一天时间调查取证,只为查明被告人薛某被羁押的起始日的故事。

  今年7月26日,该院审查起诉薛某交通肇事案。卷宗显示:薛某原为某公司驾驶员,2004年3月5日下午他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江阴市公安局在查明案情后,考虑到薛某能投案

自首且其所在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遂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该院于去年6月第一次审查起诉此案后,办案检察官始终无法与薛某取得联系,因而无法通知其接受调查。于是,该院将案件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今年7月4日,薛某在老家被江苏省涟水县警方抓获并移交江阴市警方,江阴市公安局于7月5日对薛某刑事拘留,并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中,细心的检察官发现,薛某曾多次辩解其于7月4日当天在涟水已被羁押,但侦查人员并未引起重视,也未收集相关证据。在检察官提讯薛某时,薛再次提出这一辩解。

  7月4日这一天,薛某到底有没有被羁押?本着对法律、对薛某高度负责的态度,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但因涟水方面承办民警调整等原因,江阴警方迟迟未能将这一事实补查清楚。8月5日,办案检察官放下手头的工作,会同江阴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驱车300多公里赶到涟水,用了整整一天时间终于查明:7月4日当天,薛某确已被羁押。

  此案提起公诉后,8月29日,法院一审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将7月4日被羁押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薛某听说这一情况后,当庭表示:“自己犯罪被判刑是罪有应得,感谢司法机关能实事求是地查明情况,我不需要上诉。”

  作者:李兵 陈卫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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