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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抢救费由谁先预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20 南方都市报

  车祸抢救费由谁先预付?

  人大代表建议遵循保险公司、当事人、社会救助机构的顺序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 田霜月 实习生司马连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在今天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部分代表在昨日接受记

者采访时提出,交通事故抢救费的预付应当遵循保险公司、当事人、社会救助机构的顺序。

  来自揭阳的省人大代表吴潮忠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登记车主应负连带责任表示质疑。吴潮忠说,1996年他将自己的凌志轿车卖出,在这十年中该车几次被转手,但由于该车属于海关监管车辆,所以登记车主始终没能变更。今年4月,不知道是第几任车主在汕头肇事后逃逸,造成一死四伤,受害者家属索赔200余万。就是这样一单吴潮忠毫不知情的交通事故,最后却演变为法院将其房产进行诉前查封。吴潮忠说,此案虽然因为最后肇事者被抓获而得到解决,但从广东的现状来看,《草案》中规定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交管部门可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支付抢救费用。”这一条如果得以通过,类似纠纷将会层出不穷。吴潮忠还举例说,现在贷款买车的越来越多,但在贷款完全还清之前,按道理所有权也不属于驾车人,“那又该谁来负责呢?银行?汽车销售商?”

  根据《草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预付抢救费用。对此排列顺序,省人大代表秦雯表示,交管部门通知预付抢救费用的顺序应该为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当事人、社会救助机构。如果将社会救助机构排在肇事车辆当事人前面,可能会令当事人心存侥幸逃避责任,同时也给救助机构增加了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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