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乌鲁木齐市:变相促销行为行不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12 乌鲁木齐晚报

  9月21日起,商家虚假优惠折价、恶性打折、返券风将行不通了,消费者如遇此种行为可向工商局和贸发局投诉,上述部门将对商家给予处罚。

  近年来,商家的促销行为不断翻新,打折广告满天飞,商家几乎都在做着“满100元返100元券”、“满300元返300元券”的促销,一些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设置促销陷阱,欺诈消费者,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由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乌市工商局和乌市发改委共同下发的《乌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主要针对市民高度关注的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降价销售和积分返利等7种促销行为提出了要求,明确要求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应符合规范标准,不得因采取促销活动而随意变更,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接受服务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同时要求,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行进货交易、零售意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货款结算等进货交易行为要建立完备的合同约定。要求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而供货商最为关注的货款结算期限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付款结算期限应自供货之日起30日内结清。并明确指出,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张艳萍

  (来源:新疆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