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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狗咬伤游泳者致其溺死 死者家属获赔1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28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实习生钟加萍)潮阳中年男子姚某到海门湾游泳时,被一条跳下海的狗咬伤并下沉溺死。经有关部门调解及法院判决,养狗者羊氏兄弟应赔偿姚某的家属18万元及相关停尸费。

  游泳时被狗咬伤致溺死今年7月4日下午4时许,潮阳人姚某在海门澳内湾游泳,当他游至距离羊某的渔排10多米处时,饲养在渔排上的狗突然跳下水,将姚某咬伤。姚某受伤后下

沉,当群众将他救捞上岸送至海门卫生院时,经医生检查证实姚某已经死亡。当天下午6时许,死者家属向海门边防派出所报案。羊某也在当天晚上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称渔排是他与弟弟共有,他们愿意从经济上赔偿死者家属。当晚潮阳公安部门的法医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其符合被动物(如狗)咬伤、抓伤致沉下水溺死。

  还5万元后不愿再赔偿

  次日,潮阳区公安分局海门派出所召集各当事人及所在村、居委干部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羊氏兄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愿赔偿姚某死后的丧葬费及其子女抚养等一切费用18万元;这笔赔偿款项分3期付清,7月5日中午12时前先付清第一期5万元,7月20日前付第二期5万元,第三期8万元在7月30日付清。

  签订协议当天,羊某就先付还姚某的妻子王某5万元。但7月8日,他又前往潮阳区公安分局上访,称这份赔偿协议书是被胁迫签订的,他不愿再履行。

  养狗者被判续付13万元

  7月8日当天,羊某还提出,王某之夫的尸体7月9日就要火化了,要求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重新鉴定。在这种情况下,7月10日,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复检,复检结论同意潮阳区公安分局原鉴定意见。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氏兄弟饲养的狗咬伤姚某,致其在海中溺水死亡。对此,羊氏兄弟应负相关赔偿责任。海门派出所在接到当事人双方报案后,对涉及人身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且羊氏兄弟已履行了一部分,该协议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羊氏兄弟要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进行重新鉴定,延长了停尸时间,使姚妻王某增加了费用,羊氏兄弟应予赔偿。为此,在已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的基础上,日前潮阳法院作出判决:羊氏兄弟应继续给付王某赔偿款13万元,并赔偿其停尸费用960元。(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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