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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享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2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实习生林奶花

  本报讯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税务部门要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慈善捐赠给予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我省各级政府将对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慈善组织给予扶持。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对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我省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规定的表彰标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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