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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曾扬言进京告状,最后他给检察官送来锦旗 一场“十年官司”的死结与了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梦 通讯员/李红艳 梁德荣)肇庆高要市的老人孔祥汉近日将一面写有“公正廉明,匡扶正义”的锦旗送到三水区检察院民行科,以表达他的感激之情,从而也给他自己近10年的索赔之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对于此案的处理结果,孔祥汉除了感激还是感激!一说起近10年前儿子的死,老人则不禁老泪纵横……

  起因

  冲卡被殴打 跳江溺水亡

  1996年5月10日上午,孔祥汉的儿子孔令勇驾驶一辆小货车,途经三水南岸收费站,因没有按规定交费就冲卡,与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陈某、李某发生争执。孔令勇被殴打致轻微伤,孔令勇驾驶的小货车的玻璃也被陈、李两人打碎。此后,孔令勇在被陈、李两人带回收费站的途中,为了挣脱跳进了北江,不料不幸溺死。

  调查

  双方均有错 酌情给补偿

  案件发生后,原三水市公路局会同原三水市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原三水市公安局调查后形成以下4点结论:1.孔令勇违章冲卡的行为是错误的,本应给予处罚,但因孔已死亡,故不予追究;2.孔令勇的死亡与李某、陈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3.李某、陈某在处理该事件中殴打他人并故意毁坏财物,违反了《治安处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两人还需赔偿小货车的修理费用;4.鉴于孔令勇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其溺水死亡肯定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建议三水区公路局对家属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争议

  金额差百万 老汉上法庭

  三水公路局根据三水公安局的意见,提出给予补偿金20多万元。但死者父亲孔祥汉等则要求补偿120多万元。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孔祥汉于1997年10月27日向三水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某、陈某故意杀人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并和三水路桥收费总站一起赔偿124.5万元。

  此后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直到2001年3月15日重审上诉被佛山市中院驳回,孔祥汉始终没能打赢官司。

  困境

  民事刑事均败诉 行政诉讼超时限

  见刑事、民事途径都无法获得赔偿,2002年1月7日,孔祥汉等五人向三水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三水公路局赔偿112.74万元。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个月,孔令勇之死却已过去6年。孔祥汉一审、二审再度败诉,向省高院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2004年年底,孔祥汉等人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省检察院将该案转交佛山检察院,佛山检察院又将案件交三水区检察院办理。

  调解

  检察官晓以利害 23万元达成协议

  三水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认为申诉人的起诉确已超过诉讼时效,该案不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但鉴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检察官们并没有急于结案,而是和申诉人来了一个换位思考:驳回其申诉请求虽与法有据,但对申诉人而言,却不尽公平。

  为了不激化矛盾,争取把问题解决在三水,检察官们反复研究后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主要是申诉人错误的选择救济渠道所致,但与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告知也不无关系。如果尝试采取调解的方式,争取三水区公路局的配合,给予申诉人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或许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啃的“骨头案件”。院领导对检察官们的意见也表示支持。

  接下来,检察官们开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走马灯式地做工作。对申诉人,他们强调法院驳回其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路局协商解决才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刚开始时,申诉人并不相信检察官,曾说:“这事在省里都没搞掂,我也不奢望在三水搞掂,我要去北京!”而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教育,申诉人终于明白了此案不可能再审,愿意接受和解的建议,并表示补偿数额不再坚持原来的要求。

  对公路局,承办人指出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确已产生了国家赔偿义务,申诉人超过诉讼时效有可以理解的诸多原因,建议他们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标准,给予申诉人适当补偿。

  今年6月22日上午9时,双方当事人在检察院签订了和解协议:公路局一次性补偿申诉人孔祥汉等人23万元。该协议已于当日履行。于是,一场耗时近十年的纷争在检察院的主持下,以双方当初都没有想到、又都满意的方式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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