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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回应—— “身份证件”已有明确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4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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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身份证件”只能是身份证?》

  本报讯(记者/佘锦)本报报道了两考生因遗失身份证不能参加司法考试一事(详见9月19日B02版)后,深圳市司法局对此表示关注。昨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针对考

生的疑问一一作出解答。

  有考生提出准考证对“身份证件”没有作出具体界定,该负责人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4号,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报名现场,考生就应该明白司法考试的身份证件只限定于以上三种,而不需要另行通知。

  同时,他介绍,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共有三类考生:其中,内地普通公民要求使用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可用军官证和士兵证;港澳居民则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针对考生提及的户口迁移证能否作为“身份证明”,该负责人表示,按规定,户口迁移证、暂住证和社保卡不能代替身份证,国家司法考试只认定其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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