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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对男孩之死有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1: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今年3月由余姚法院一审宣判的余姚工业幼儿园一孩子死亡家长起诉索赔案,因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再次展开激烈辩论。

  孩子家长方面认为:一审并未查清事实,要求二审确认孩子死因。他们所提供的三份鉴定结论分别来自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相对于宁波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来说,有着证明力优势,一审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他们提供的鉴定结论充分证明孩子死因是头部受到钝力外伤,幼儿园方面显然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一审判决未适用过错原则是错误的。他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幼儿园方面(包括两位老师)赔偿死亡补偿金、尸体冷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113万元。

  幼儿园方面也认为一审用公平原则断案不当,要求二审法院适用过错原则审判此案。他们认为,他们当时对孩子的管理及救护措施是恰当且及时的,与孩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已认定孩子家长并不能证明幼儿园方面有过错,幼儿园方面就不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孩子尸体的检验是孩子死亡后第一时间进行的,而且是职务行为,并非受当事人所委托,而孩子家长是在孩子死亡较长时间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比较之下,对孩子死因的调查分析,前者更显可靠、客观与真实,具证据优势力。他们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孩子家长索赔的诉讼请求。

  在昨天的庭审中,就孩子的死因分析这一专业问题,孩子家长邀请的鉴定人、双方各自邀请的专家辅助人分别阐述了专业意见。由于双方对“幼儿园有无过错”这一问题的认识完全相反,法庭辩论激烈。二审法院将对此案作深入细致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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