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杀死逼婚情妇 内蒙古一公安局长伏法(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3:02 中国新闻网 | ||
故意杀人犯梁冠中,原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企业分局局长。故意杀人犯魏进,捕前住重庆合川市狮滩镇二十三段静寺街20号,无职业。 罪犯梁冠中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李某某多次逼迫梁离婚而与其结婚,双方从而产生矛盾,并经常为此争执,罪犯梁冠中遂产生杀害李某某之念。 2004年3月,罪犯梁冠中多次找到罪犯魏进,要求其帮忙教训被害人李某某。2004年4月14日晚8时许,梁冠中与魏进携带在途中购置的铁板手、铁锹、菜刀各一把及尼龙编织袋数个到被害人李某某的住所处。罪犯梁冠中先进入李某某家中,罪犯魏进在楼下通过打电话并以购房为名也进入李某某家中。 因梁冠中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中的信息删除,李与其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扯。厮扯中梁示意魏动手,魏即持铁扳手猛击李某某头部后顶枕部数下,李某某倒地并呼救,魏进便扼住李的颈部,将其扼死于卫生间门口。二人在确认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后,用尼龙编织袋和车衣将尸体包裹,搬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宝来车后备箱内,驾车离开现场。 为毁灭证据、掩盖事实,罪犯梁冠中又指使魏进返回现场进行清理。期间,罪犯魏进将李某某价值1485元的三星T108手机一部占为己有。次日,罪犯梁冠中、魏进将被害人肢解后分别掩埋于旧呼凉公路沿途三处。之后,梁冠中又指使魏进将作案工具焚烧掩埋,宝来车遗弃至山西大同。2004年4月18日罪犯梁冠中给罪犯魏进人民币2000元,让其离开呼和浩特市。 呼市中院认为,罪犯梁冠中、魏进无视国法,为摆脱李某某,梁冠中指使并伙同罪犯魏进行凶杀人,二罪犯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民愤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罪犯魏进在清理现场时,将被害人李某某三星T108型手机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冠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魏进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罪犯梁冠中、魏进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相关规定,核准罪犯梁冠中、魏进死刑。 刑前,梁冠中经过法院同意,与其女儿及家人见面。梁冠中与其女儿抱头痛哭。 (作者:江海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