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学生被告获轻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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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3:30 兰州晨报 |
本报讯 (记者姚智通讯员潘志翔)3名在校中学生,为逞一时之气联手将“仇人”当街打死。 9月21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曾引起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3名尚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因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且3人的家长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万元,故获轻判,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4年。 2004年9月4日22时,王明与几名同学相约到黄河大桥北花坛玩耍时,因琐事与朱某发生争执。 受了委屈的王明随后打电话叫人来帮自己“出气”。 他的同学李康、屈刚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与王明及另外两名同学(负案在逃)将朱某踢倒在地,并在朱某的头、胸等部位拳打脚踢,将朱某致伤。 9月6日23时50分,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系中度颅脑损伤死亡。 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3名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调解达成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14万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3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由于缺乏法制教育,为讲义气而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庭审,3名被告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当庭表示愿意悔过,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李康、屈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符合此案事实,予以采纳,依法对3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考虑到3名被告人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他们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同时结合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依照《刑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