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房屋仍在,宅基地可继续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3:4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枣庄讯(通讯员王绪存)日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已不在原籍居住生活的王某在其父母去世后将其遗留的住宅以遗产形式予以继承,并拒绝当地村委会要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被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合法的继承权,那么宅基地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使用。村委会败诉。

  1985年2月,王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王某父母、王某与其妹)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王某高中毕业,考上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后分配到城市工作,婚后在市里居祝1996年6月,王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王某的父母居祝2001年1月和2003年2月,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无人居祝2003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结果遭到王某的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其老宅的土地使用权。王某则认为,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与房屋不可分离的宅基地应该作为遗产由自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本案中,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王某有继承权的私有财产,因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是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按“房地一致,地随房走”的原则,应该由房屋的继承人王某继承占有使用。因此,村委会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存在的前提下,要求王某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