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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没用上也算持凶器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3:4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黑龙江省首例没有使用携带的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案近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宣判。身上携带匕首,趁通讯商店业主不备抢劫手机的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6月,外地来哈的卢某携带匕首来到道外区景阳街一通讯商店,见只有女业主邹某一人,便让她拿出一部价值800元的波导手机,又让她拿一张手机卡试机。卢某趁邹某不

备,抢过手机、手机卡跑出店门,后被过路群众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抢手机的过程中携带了匕首,虽然没有拿出匕首对邹某进行威胁,但依据《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卢某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惟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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