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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证券法 百姓关注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24 新华网

  证券法关乎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其修订工作备受社会瞩目。前不久,经过4个月的研究、协调,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呢?

  股评误导需赔偿

  每天股市收盘后,不少电视台都会播出由一些咨询机构主持的股评节目,平面媒体也会拿出相当版面来分析股市行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广大股民对于股市资讯的需求。然而,目前各种新闻媒体的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许多投资者听信“股市黑嘴”的评论,结果被套牢,损失严重,而各种股评又一向是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的提示来为自己规避风险。广大投资者处于想要讨个说法却又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上述情况的出现,与现行证券法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约束较少有一定关系。尽管现行证券法中已有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但只追究刑事责任而缺乏明确的赔偿责任。

  以后这种情况会大为改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审稿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扩权”又“限权”

  本次修订证券法,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中国证监会的权力问题。在此之前,对于证监会的权力有不同的评价。有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太小了,没有像美国证监会那样大的权力,比如内幕交易最高才罚款50万元人民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市场的准入、规模、范围,到市场规则的制定等都由证监会包办了,证监会是一个权力无所不在的监管者。

  从国外情况及我国实践经验看,资本市场作为资金流动快、参与者众多、信息瞬息万变的交易场所,要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针对近几年违法犯罪方式更隐蔽、手段更复杂的特点,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如查询权、查封权、冻结权以及必要的限制权等,对于打击犯罪、查处违规,改变目前存在的执法效率不高的局面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在证券法中明确行使有关权力的程序,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追查制度,这对正确行使权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去年,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因涉嫌向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出卖发审委资料被逮捕。“王小石事件”说明,对证监会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是必要的。

  在一审稿中,增加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因此,在二审稿中,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增加了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信息披露“违规”承担赔偿

  股市中投资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主动披露意识不强,披露信息的有效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甚至存在蓄意隐瞒、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目前广受关注的“科龙事件”中,就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据调查,2002年以来,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该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造成这些问题,既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守法尽责意识较差等内部原因,也有立法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太轻,司法上缺乏对受害者的有效救济渠道等外部原因。

  在一审稿中对信息披露违规作了承担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楚。二审稿作了相应的修改,根据不同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规定各自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比例收购防止操纵股市

  庄家利用股票买卖操纵股市,极易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在一审稿中规定,收购人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这样既麻烦又容易被用来操纵股市。

  因此,二审稿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二审稿规定,因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另外,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做了较大改动的内容包括:申请证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与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在申请上市时应实行保荐制度,并对保荐人实行资格管理;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在目前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刊记者(来源:半月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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