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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方式划出四条“禁行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6:02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9月22日电(记者杜宇)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22日表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方式中,有4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

  --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有任何削弱,更不能做任何的转移。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

  --绝不能在核心景区推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权转让。

  --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景点以及其他重要的景点,不允许转让其经营权。

  --风景名胜区的大门票不能让公司垄断,或者捆绑上市。

  仇保兴是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暨风景名胜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仇保兴说,在风景名胜区外围或边缘,或者是比较次等的以及风险较大的资源开发和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和服务项目,如宾馆、索道、绿化等,这些都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对可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对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是新开发的景区(景点)进行经营开发的企业实体,在符合规划和项目特许经营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可在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和其他政策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的当地原住居民和农民,各地应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的省份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办法,对风景名胜区试行特许经营进行了积极探索,希望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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