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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马杀人案"动物园胜诉 园方称愿给人道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6: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2日电据北京晚报报道,发生于1973年6月的北京动物园河马杀人案,于今天上午10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一中院认为,当年北京动物园已对死者家属张钰珍以多种方式给予补偿,张钰珍不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再次索赔,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张钰珍诉讼请求的判决。考虑到张钰珍的家庭困难,法院免除了张钰珍一、二审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判决焦点一:31年前动物园已补偿完毕

  张钰珍一直认为,因为当年国家没有抚恤金的政策规定,北京市园林局代表向其承诺,待以后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而现在有了新规定,动物园应该赔偿其各种损失43万余元。但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淑兰在动物园实习期间不幸被河马咬伤致死后,动物园承担了刘淑兰的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补偿费等,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此后,按照家属要求,有关部门将刘淑兰的姐姐从河北省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北京市园林局下属北海公园工作,照顾刘淑兰的父母,并应家属要求提供楼房1套与张钰珍的原住房调换,改善了居住条件。这些行为,在当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刘淑兰及其家属的补偿,且刘淑兰家属当时对此未表示异议。在动物园及有关部门已按工伤死亡补偿规定,对刘淑兰家属进行补偿后,张钰珍要求动物园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焦点二:盖公章的便笺效力不足

  张钰珍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一审法院认为她在事隔三十年之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上诉时,张钰珍提交了一张盖着公章的便笺作为新证据,便笺上盖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的印章、落款为“73.9.6”,内容为:“请:李长德主任转刘忠同志: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张钰珍认为,现在国家有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其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她提供的这张便笺未能获得法院认可。一中院认为,把便笺认定为北京动物园的承诺,依据不足,且目前尚无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因工伤死亡后,已按工伤死亡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可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反应:动物园愿给人道帮助

  听到判决,张钰珍女儿刘淑芬表示要申诉,她对记者说,当年她调回北京和分配住房,是按照正常的知青返京政策和职工福利办的,不应看做是给家属的补偿。

  而动物园肖副园长则介绍说,把刘淑芬调回北京,是园林局报请市政府特批的,有当时的档案为证,给她家换房子,也是对刘淑兰死亡一事的补偿。肖副园长还表示,鉴于张钰珍一家确有困难,动物园会继续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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