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同胞内地就业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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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见习记者薛韬)记者昨日获悉,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新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有关实施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5年9月30日前,经省劳动厅审核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应自有效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需继续聘雇或任职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就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