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台、港、澳同胞内地就业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见习记者薛韬)记者昨日获悉,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新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有关实施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5年9月30日前,经省劳动厅审核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应自有效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需继续聘雇或任职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就业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