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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周引发拒付婚宴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4: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余遥音) 常州一对男女在宾馆举办婚宴,宾馆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小两口在婚宴结束后拒付婚宴就餐服务费。宾馆遂一纸诉状将这对小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所欠餐费23600元,并赔偿损失。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两口偿付宾馆欠款23600元,宾馆赔偿两人损失2000元。

  2002年10月,恋爱多年的张伟与王英,欲择佳日举行婚宴。多方寻找婚宴场所之际,

恰好发现常州市一家宾馆在做电视广告,承诺在次年元旦期间,来该宾馆举办规定标准的婚宴将在婚宴当日为新人提供婚房一间、某品牌的贡酒每桌一瓶,以及婚礼用车服务一次。

  看条件如此丰厚,当月底,小两口便与宾馆商洽,双方口头约定,宾馆在次年元月2日晚为张伟与王英承办婚宴20桌,每桌单价1280元,合计25600元,宾馆答应按其在电视广告中所作承诺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于是,当天小两口便预付了2000元定金,直等吉日来临。

  然而,到两人如期举行婚宴的当晚,宾馆仅依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和婚房,约定品牌的贡酒因缺货,而改为提供了另一品牌的白酒。至于婚礼用车,小两口当天曾提出要车,但宾馆没能提供,小两口大感扫兴,对宾馆提供的服务自然颇多微辞,于是,在当晚婚宴结束后,因小两口拒付婚宴就餐服务费用,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

  尽管事后双方曾多次协商,并经消协调解,但终因差距大而协商未果。宾馆遂一纸诉状,要求张伟与王英支付所欠餐费23600元,并赔偿损失。案件开庭后,小两口提起了反诉,认为宾馆提供的服务中有欺诈行为,应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增加赔偿25600元。在庭审中,法院曾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调解不成,只好由法官来做娘舅,一断是非了。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宾馆为小两口承办婚宴,提供婚宴配套服务,现宾馆已履行了提供餐饮服务等主要的合同义务,张伟与王英举行婚宴的主要目的也已实现,张与王理应依约向宾馆支付相应的餐饮服务费用。但宾馆提供的部分婚宴配套服务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即未能按照其承诺提供约定品牌的贡酒及用车服务,影响了婚宴的隆重、祥和的气氛,以及迎送宾客接待上的安排。对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告由此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损失。

  据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张伟与王英偿付宾馆欠款23600元,宾馆赔偿两人损失2000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3日 第三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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