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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8民企状告县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17 南方日报

  国企县氮肥厂破产累及租赁经营业主

  遂溪8民企状告县政府

  本报讯(记者/蔡日锦 通讯员/俞冠)前天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遂溪县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等8家民营企业状告遂溪县政府。说起与县

政府打官司的事,8家民企的老板感慨良多。

  氮肥厂停产政府招商民企租赁经营投巨资

  遂溪县氮肥厂曾是该县一间颇具规模的国有企业,但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停产了,厂房设备或被卖掉或被毁坏,工人下岗失业,厂区几乎成了废墟。从1999年底起,通过县政府招商或氮肥厂自身推介,陆续引进14家私营企业进厂租赁厂房或场地经营,其中工业企业主要有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富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遂溪县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等8家。他们中不少是遂溪县政府在湛江市工博会签约的引资项目,经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注册后合法经营。经过几年努力,几成废墟的氮肥厂又逐步恢复了生机,形成了一个民营企业群体。至今,民企的投资已超过2000万元,就业人数达300多人,初步形成了年产值7000多万元的生产能力。今年以来,其中一些企业如“华润”纸业、“红日”稀土等公司正在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能力。

  拍卖内定投资项目挤掉8民企参与权

  8家民企的投入正待收成时,遂溪县氮肥厂今年突然宣布破产。氮肥厂迟早要破产,8家民企也有心理准备,但县里没有预先打招呼,令他们措手不及。他们多次找县领导对话无果,当有关领导找他们“商谈”时,破产、拍卖方案已成定局。据称,县领导正引进广州番禺一家民营化工大企业,对方要办钾醇钾醛生产基地。县法院成立的清算组在处理拍卖氮肥厂土地等财产时设置竞拍条件,指定原厂区投资建设钾醇钾醛项目,县政府发文批复清算组关于氮肥厂厂区土地规划用途的请示。8家民企认为政府这一行为等于将氮肥厂土地内定给广州番禺那家化工企业了。他们当日被招商引进来时,签订“租赁合同”注明在同等条件下他们有“优先”权,现在却连参与权也没有了。他们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只好联合起来状告县政府。

  2000多万元投资怎办迫不得已状告县政府

  遂溪县8家民企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既然要氮肥厂破产,也应依法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分清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同时应当考虑我们承租人作为破产财产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护破产企业财产和我们八家企业生产的连续和增值的问题。否则,八家企业损失达几千万元”。他们认为被告“用行政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遂府[2005]44号文件‘关于县氮肥厂厂区土地规划用途的批复’,在破产企业财产和八家企业财产未分清和认定之前,强行将氮肥厂厂区的土地规划作为化工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整体拍卖。被告这一行政行为,将包括我们八家企业的2000多万元的投资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整体’拍卖,严重侵害了我们八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他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政府积极应诉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对8家民企的起诉,遂溪县政府积极应诉。在前天的庭审中,县政府的代理人在答辩中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遂溪县氮肥厂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他们还坚称,“遂溪县人民政府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成立的企业破产财产清算小组对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土地如何处置的请示,依法进行批复”,认为“该批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也即是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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