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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民校财会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纳税参照企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梁艳燕 通讯员何宇鸿)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其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得税。

  据悉,《规定》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广州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将执行不同类型的财务会计制度,取得合理回报者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

得税。

  《规定》指出,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3项专项资金,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发展基金须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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