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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32 南方日报

  鹏德糖果食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自动清盘

  债权人证明债权之公告

  特此公告,上述已进行自动清盘之公司的债权人,如尚未证明其债权或申索,其须于2005年10月14日下午5时30分或之前将其债权或申索之详情及其代表律师(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地址交予共同及各别清盘人以证明其债权或申索,并确立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65条可能拥有的任何优先偿还权。如任何债权人未有在上述日期或之前证明其债权或申索,其将会被排除于2005年10月14日后作出的任何派发之外,或会不获准对上述派发提出异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2005年9月23日

  黎嘉恩

  何熹达

  共同及各别清盘人

  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6楼

  电话:852-22387172852-28521646

  传真:852-2850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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