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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后买鲜奶可明辨“出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32 南方都市报

  三周后买鲜奶可明辨“出身”

  国务院发文规定:自10月15日起厂家使用“还原奶”必须在包装上标识

  本报讯(记者王洁)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即用奶粉、无水黄油以及水勾兑而成的还原奶),生产企业必须向质监部门备案,并自2005年10月15日起,其产品包装

上须醒目标注“复原乳”,近日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做出如上要求。广州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处长李红兵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还原奶和鲜奶鱼目混珠的问题,也为质监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李处长认为,这个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还原奶问题,以后鲜奶情况应该会好一些”,而且该通知也为质监部门开展相关检查“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据了解,广州液态奶生产企业相对比较规范,前段时间市质监部门开展的奶制品抽检中,广州市牛奶质量合格率较高。

  通知中还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监部门补办备案手续。截至昨日,广州暂无牛奶生产加工企业就使用还原奶情况向质监部门备案。李处长认为,在牛奶的相关检验中,因为还原奶和鲜奶的营养成分相差不多,两者的检测取证具有一定难度,要真正实现鲜奶和复原乳“界限分明”,“企业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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