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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两人执法企业可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焦向阳 通讯员任宣)“执法人员少于2人等5种情形的执法检查,企业有权拒绝……贵重样品抽检后要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昨天,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时表示,应当坚决拒绝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

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据悉,在2004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荣卫平等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的议案》,广东省政府就此展开了立法工作,起草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随后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乱罚款、乱收费,乱考核、乱评比,强迫征订报刊……”广东省经贸委主任陈冰就此表示,截至去年3月,广东省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共有257.9万家,这些企业及其经营者为广东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某些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企业执法检查过多过滥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法规替企业说话,以及规范行政机关人员执法行为,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时甚至“不敢说”。因为许多执法检查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问题的关键是某些执法人员不按照执法程序办事。

  陈冰认为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违法罚款、乱收费,乱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二、对企业执法检查过多过滥,甚至在执法监督检查时,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收受或者索取企业财物;违法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或者抽取的样品过多。

  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生产经营

  昨天分组讨论的《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贵重样品经检验、检测后,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游国经表示,贵重样品不仅包括黄金、白银、玉器,还包含市场价值较高的化学产品、工业设备等,大多数情况下,抽检贵重样品是可以返还原物的,对不能返还的,可适当给予补偿。

  《草案》同时规定,有以下5种情形的执法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拒绝: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在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但涉案的财物、办公场所除外。而任何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行为等,都属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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