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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的工资不得拖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1:3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郑仲晔通讯员王海峰

  宁波晚报讯“学校教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必须按月发放;学期末或年终,应根据考核情况适当发给奖金;在教育教学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可与公办学校教师共同参与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学校应给予奖励……”这是镇海区教育局日前刚出台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管理暂

行规定》中的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镇海区全区有6所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共有140余名教师,而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自从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产生以来,任职教师的待遇福利问题由于一直缺少参照体系,因此侵害他们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镇海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实际,就教师的任教资格、聘任、待遇、培训和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待遇问题上第一次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具体待遇上,规定还要求学校应按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办学者需设立教师工资账户,由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教职工办理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区教育局每两年安排教师参加一次免费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

  规定还对教师考核奖惩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学校每学年应负责对受聘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教师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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